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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被   告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原告與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疆公司)於民國108年9 月8日簽訂之「A5棟07樓」、「A6棟07樓」、「B5棟07樓」、「 B6棟07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無效,核定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 標的價額為15,708,000元【計算式:4,848,000元+3,380,00 0 元+4,700,000元+2,780,000元=15,708,000元】,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48,000元【計算式:3,940,000 元+ 15,708,000元=19,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