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榮璋
原 告 呈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誠
原告等與
被告蔣勛印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0,000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8 年12月4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55
計算,折合新臺幣9,776,000 元(即美金320,000 元×30.55 =
新臺幣9,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82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