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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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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被   告 禾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銘 被   告 莊榮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上工程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6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