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施政豪
訴訟
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0,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