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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作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施政豪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0,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