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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黃坤卿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鑫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9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3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