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黃坤卿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佛鑫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9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3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