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力勇男
原告與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
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