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勇男 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 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