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威紘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