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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原告與被告威紘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2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