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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路○○號20樓公共走 道內之增設物全部拆除,並將占用之公共走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 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 1,575 元(即原告陳報占用部分之客觀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