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金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被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路○○號20樓公共走
道內之增設物全部拆除,並將占用之公共走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
其他全體共有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
1,575 元(即原告陳報占用部分之客觀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