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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達 原   告 邱麗蓉 原告與被告楊武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 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金城營造股份│1,844,936元  │19,315元  │19,31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2│邱麗蓉   │1,858,968元  │19,414元  │19,414元  │ │  │      │       │      │      │ ├──┼──────┼───────┼──────┼──────┤ │合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