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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泰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上益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419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