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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轉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啓琳 被   告 賈若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建物越界部分之雨遮、水管管道 、排水孔拆除,並將拆除部分佔用之高雄市○○區○○段 ○○○○○ ○○○○○○ ○○○○○○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73平方公尺、1.56平 方公尺、1.5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越界占用 部分之土地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2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 平方公尺×( 1.73+1.56+1.51)平方公尺=25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