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轉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啓琳
被 告 賈若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建物越界部分之雨遮、水管管道
、排水孔拆除,並將拆除部分佔用之高雄市○○區○○段 ○○○○○
○○○○○○ ○○○○○○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73平方公尺、1.56平
方公尺、1.5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越界占用
部分之土地價值為斷。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2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 平方公尺×(
1.73+1.56+1.51)平方公尺=25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