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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藍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