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藍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