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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張簡雅琪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黃川正 被   告 陳秀卿即黃川正之妻 被   告 高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苓慧 被   告 高楠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苓慧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又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 1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原告以一訴請求數訴訟標的,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黃川正、高屏通運有限公司、高楠通運 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2,413,634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下 稱系爭請求權),而起訴請求連帶給付(聲明第一至第三項); 並為保全系爭請求權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黃川正、陳秀卿即黃川正之妻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所為贈 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川 正所有(聲明第四、五項)。又上開請求撤銷之土地公告土地現 值、面積、權利範圍如附表所載,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總價額 1,334,870元。又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較系爭請求權 金額為低,依上揭說明,聲明第四項、第五項應以上開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1,334,870元。惟原告聲明 第四、五項行使撤銷權既係為保全系爭債權,與聲明第一至第三 項請求之系爭請求權,自經濟上觀之,兩者訴訟目的一致,聲明 第一至五項所得利益至多僅系爭請求權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應依系爭請求權數額 計算之,始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13,6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編號│台南市七股區│公告土地 │面積(㎡)│權利範│價額   │   │  │玉成段地號 │現值(元/ │     │圍  │(公告土地│   │  │      │㎡)   │     │   │現值×面積│   │  │      │     │     │   │×權利範圍│   │  │      │     │     │   │)(元) │   ├──┼──────┼─────┼─────┼───┼─────┤   │ 1 │ 1382    │5,400   │1,523.52 │46/720│525,614  │   ├──┼──────┼─────┼─────┼───┼─────┤   │ 2 │ 1406    │5,400   │694.60  │46/240│718,911  │   ├──┼──────┼─────┼─────┼───┼─────┤   │ 3 │ 1383    │5,400   │116.44  │46/720│40,172  │   ├──┼──────┼─────┼─────┼───┼─────┤   │ 4 │ 1384    │5,400   │27.74   │46/720│9,570   │   ├──┼──────┼─────┼─────┼───┼─────┤   │ 5 │ 1407    │5,400   │39.23   │46/240│40,603  │   ├──┴──────┴─────┴─────┴───┼─────┤   │總計                       │1,334,8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