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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家毓、崧瑋木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5,8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