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張家毓、崧瑋木業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5,8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