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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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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澄 原告與被告睿竹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