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建澄
原告與
被告睿竹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