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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鴻文 抗告人與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108年度補字第2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 ,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