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原告與
被告韋大渝、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