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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原告與被告韋大渝、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