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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宏吉律師       林鈺維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 4,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