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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原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