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原禾
訴訟
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
被告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又原告另
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