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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代 理 人 吳昆霖 原告與被告宏義電訊有限公司、于翔電通有限公司、何居憲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3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