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海
代 理 人 吳昆霖
原告與
被告宏義電訊有限公司、于翔電通有限公司、何居憲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3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