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全慶木器廠即謝昌宇
被 告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豪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半自動棧板機1 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063,800 元【計算式:半自動棧
板機買賣價金歐元230,000 元×35.06 (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
3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063,8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