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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機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全慶木器廠即謝昌宇 被   告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半自動棧板機1 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063,800 元【計算式:半自動棧 板機買賣價金歐元230,000 元×35.06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 3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063,8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