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朱泓銘
李秉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3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
聲請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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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朱泓銘 │629,493元 │6,830元 │6,830元 │
├──┼──────┼───────┼──────┼──────┤
│ 2│李秉鈞 │690,970元 │7,600元 │7,600元 │
├──┼──────┼───────┼──────┼──────┤
│合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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