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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朱泓銘       李秉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3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之 聲請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朱泓銘   │629,493元   │6,830元   │6,830元   │ ├──┼──────┼───────┼──────┼──────┤ │ 2│李秉鈞   │690,970元   │7,600元   │7,600元   │ ├──┼──────┼───────┼──────┼──────┤ │合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