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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船舶加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苑如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翁松谷律師 原告與被告翰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 幣別者同)19,464,677 元【計算式:美金629,110.45元×30.94 (訴訟繫屬日108 年3 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9,464 ,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33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