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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仁傑 原告與被告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 08,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