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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劉泰誠       陳信楠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即訴訟標 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度救字第42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總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劉泰誠 │ 708,986元  │ 7,710元   │ ├──┼────┼───────┼───────┤ │2  │陳信楠 │ 441,552元  │ 4,850元   │ ├──┼────┼───────┼───────┤ │合計│    │       │ 12,5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