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劉泰誠
陳信楠
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即
訴訟標
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度救字第42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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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總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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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泰誠 │ 708,986元 │ 7,710元 │
├──┼────┼───────┼───────┤
│2 │陳信楠 │ 441,552元 │ 4,850元 │
├──┼────┼───────┼───────┤
│合計│ │ │ 12,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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