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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黃屏生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8,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