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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葉正弘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正漢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4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