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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湯豐誠 原告與被告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惟本件原告請求 之內容均屬工資,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 232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