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湯豐誠
原告與
被告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
之內容均屬工資,依
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
232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