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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原告與被告鄭寶均即全益文具店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