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宋碧枝核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而被告宋碧枝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84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