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梅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