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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WILSON INTERNATIONAL GROUP LTD(維森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肖智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毅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846 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4 月24日)之美金兌換新臺 幣賣出價匯率1 :30.915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88,364元(計算式:374,846 ×30.915=11 ,588,3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