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WILSON INTERNATIONAL GROUP LTD(維森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肖智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毅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846
元,
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4 月24日)之美金兌換新臺
幣賣出價匯率1 :30.915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88,364元(計算式:374,846 ×30.915=11
,588,3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