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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錡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山崇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而被告黃山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21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