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江俊嶙 原告與被告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27,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