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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被   告 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仲雄聲義字第7號仲 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 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為斷。系爭仲裁判斷之本請求主 文部分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20,000元;另反請求 部分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9,823元(而原告於該仲裁事件中反請 求被告給付7,934,2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 794,449元【計算式:320,000元+(7,934,272元-459,823元) =7,794,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