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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鄭郁潔 被   告 蕭定家       蕭文河       蔡碧霞       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鳳山五       甲鳳甲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旭仕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主張以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向被告蕭定家購買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48建號建物,因被告事後 拒絕履行,先位聲明被告蕭定家於原告給付尾款406萬元後,應 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房地 之交易價額核定為51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蕭文河給付208萬 元,另請求被告蔡碧霞、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104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