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鄭郁潔
被 告 蕭定家
蕭文河
蔡碧霞
佳禾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鳳山五
甲鳳甲加盟店)
法定
代理人 李旭仕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起訴主張以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向被告蕭定家購買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48建號建物,因被告事後
拒絕履行,先位聲明被告蕭定家於原告給付尾款406萬元後,應
將
上開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房地
之交易價額核定為510萬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蕭文河給付208萬
元,另請求被告蔡碧霞、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104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