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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鄭郁潔 被   告 蕭定家       蕭文洲       蔡碧霞       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鳳山五       甲鳳甲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旭仕 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蕭文河」之記載,應更正為 「蕭文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蕭文洲之姓名為蕭文河,致本院 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