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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