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