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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原告與被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紀秀清、江紀玉蓮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8,137,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6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