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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被   告 蔚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6 元(即原告 就執行債權有爭執部分之數額,計算式:705,026 元-38,660元 =666,366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