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橋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孟寰
被 告 蔚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齡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6 元(即原告
就執行
債權有爭執部分之數額,計算式:705,026 元-38,660元
=666,366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