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仲國
聲請人聲請就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
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