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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聲請人聲請就愛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