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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陳好男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被   告 益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金珠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 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500 元 (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