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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遠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林楷律師 原告與被告Mitsui Mining & Smelting Co . ,Ltd(即三井金屬 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6,325,053 元【計算式:美金201,274.55元×31.425(訴 訟繫屬日108 年6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325,0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