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洲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孟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僑勇自辦市地重劃會等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