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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洲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僑勇自辦市地重劃會等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