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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銘 原告與被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