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享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刁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原告與
被告五風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2,3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