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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菊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2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