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秀菊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原告與
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
分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2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