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印皖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力創設計有限
公司、
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
司促字第8709號),而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00 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