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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郭珍瑀       郭軒宏       郭紀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 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 助之聲請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郭珍瑀   │1,500,000元  │15,850元  │15,850元  │ ├──┼──────┼───────┼──────┼──────┤ │ 2│郭軒宏   │1,521,597元  │16,147元  │16,147元  │ ├──┼──────┼───────┼──────┼──────┤ │ 3│郭紀綸   │1,553,992元  │16,444元  │16,444元  │ ├──┼──────┼───────┼──────┼──────┤ │合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