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郭振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
徵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