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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郭振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 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苙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 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